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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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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