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0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具保人乙○○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到院說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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