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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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1之2上列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聲請宣告破產,惟查,聲請人住所係設籍於高雄縣鳳山市○○里○○鄰○○路○○○巷11之2號,此有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又按,民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雖然聲請人在聲請書狀上稱其目前係隻身在桃園工作,惟查聲請人並無向戶政事務所申報其欲另遷住籍於桃園縣境內,顯見聲請人僅係將桃園縣地區當成是暫時的居所地,而非係以久住意思的住所地。依首揭規定,本院就此宣告破產事件尚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專屬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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