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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