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六號聲請人龍安防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上開各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自亦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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