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68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張佳盛
被 告 賴松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