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   告  徐依玲
訴訟代理人  徐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
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30元
及自民國(下同)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金額
萬分之5,按日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3年3月27日提
出民事縮減訴訟標的狀縮減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335
元及自10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金額萬分之5,
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
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3月2日向原告申請消費性小額通信
(分期)貸款,借款70200元,依契約書之第5條及第6條約
定還本付息,延遲履行時,須依契約書第8條約定,自應給
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每逾期一日,按貸款餘額萬
分之5計收違約金。惟被告自102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截至目前,尚欠原告借款債務金額共27335元,及自102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請求金額萬分之5,按日計算
之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迭次催索,被告均未履行給付義務
,按雙方所簽立貸款契約書之第9條第1項至第7項約定,借
款人如有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依上開消費性小額通信(分期)貸款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並提出
消費性小額通信(分期)貸款申請書、契約書、繳款明細等
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
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對前揭消費性小額通信(分期)
貸款申請書、契約書、繳款明細等私文書之真正,均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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