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34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湖之旅社區間返還器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更正被告姓名,並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
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大湖之旅社區間返還器材等事件,雖以「大
湖之旅社區」為被告,惟兩造保全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為「大湖
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非「大湖之旅社區」,此有原告提出
大湖之旅社區保全管理維護契約在卷可稽,又觀諸被告提出答
辯狀之記載,足認原告以「大湖之旅社區」為被告,顯有違誤
,故應更正正確之被告名稱。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
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之聲明及
報價單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26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更正被告名稱,並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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