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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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三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崇杰陳錦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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