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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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13號
原   告  周張碧蓮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
被   告  阮琼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103年度北簡字第2663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103年度北簡字第251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故裁定之顯然錯誤,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更正裁定之理由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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