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力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元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友良高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113年1月31日

18,183元

FR0000000

力詮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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