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606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606號

原告 鄒正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新北裁催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佳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