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
原告 姚宣百
被告 魏嘉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
法官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張婉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
原告 姚宣百
被告 魏嘉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
法官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