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8號

原告 洪太于

被告 魏嘉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

法官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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