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6號丙○○上列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凃春生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