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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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七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臺北市○○區○○○路○段○○○號一樓充電王網路咖啡店負責人,明知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CS)版係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公司(後更名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未經松崗公司同意,不得非法重製,竟於民國九十年五月間某日,意圖供出租而將前揭軟體非法重製於其店內之三十一台電腦,而侵害松崗公司之著作權。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前往充電王網咖搜索,當場查獲上情,並扣得甲○○所有之內含前開軟體之電腦三十一台及其附屬零件。案經松崗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害告訴人松崗公司之前開著作財產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等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前開罪名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於本院調查期間與告訴人松崗公司達成和解,業經告訴人松崗公司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撤回狀一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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