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