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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