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593號
原   告 最上川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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