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593號
原 告 最上川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