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6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本金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