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8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5日
內補正,或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該裁定於98年6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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