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丑○○
卯○甲○○辰○○戊○○丙○○己○○乙○○○丁○○寅○○辛○○庚○○壬○○子○○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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