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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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三五號),及聲請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七0、第四二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沾有海洛因之煙蒂壹支均沒收銷燬之;塑膠斜口吸管壹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沾有海洛因之煙蒂壹支均沒收銷燬之;塑膠斜口吸管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年間,因違反麻藥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二月廿二日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九、二三0、二三一、二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五日,在其位於彰化縣溪州鄉成功村岸角巷二號之住處或其朋友家中,以摻入香煙內吸用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及以燒烤玻璃管吸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迨至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後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及八十九年七月八日晚間八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第三組通知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零點零二公克)、沾有海洛因之煙蒂一支、塑膠斜口吸管一支等物。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聲請併案審理。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採尿送驗,結果確呈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九)陸(一)字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在卷可證;及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方分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彰化縣衛生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煙檢字第893101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各一紙在卷足稽;扣案之白色粉末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二公克)無訛,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考。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
二九、二三0、二三一、二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在卷可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方法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於八十六年年間,因違反麻藥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二月廿二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另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零點零二公克)、沾有海洛因之煙蒂一支,查因該煙蒂與海洛因沾黏無法析離,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塑膠斜口吸管一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進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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