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六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
林春華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朱玲瑤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