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5年度毒偵字第8419號被告 陳世昌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MDA一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一顆(見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1月15日北市鑑毒字第817號鑑驗通知書,驗餘淨重0.18公克)確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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