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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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四五號
聲明人乙○○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死亡證明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