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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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務人 高堃烽 (即 高呂珠 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預展 (即高呂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灝芸 (即高呂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儷綺 (即高呂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呂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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