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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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包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包秋芳於民國93年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
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6月18日止累計29,536元未給付,其中28,592元為本金;933元為利息;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包秋芳│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8,592元││6月19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