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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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務人 張伯超 債務人張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每月應付貳萬玖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日息萬分之五點五累計計算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