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34號
原 告 曾妙義
被 告 許智全
洪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交通事故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於高雄
市新興區公所調解,調解結束後,被告以LINE傳送極據挑釁
意味如附件所示之貼圖(下稱系爭貼圖)予原告,致原告親
人及女朋友誤解原告與被告有不尋常關係。兩造使用LINE係
為處理交通事故,且被告又為男女朋友關係,莫名傳送意義
不明,具有敵意、挑釁及冒犯之系爭貼圖,造成原告困擾,
並侵害原告健康及其他人格權情節重大,應連帶賠償原告慰
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以:系爭貼圖係由被告許智全手機傳送,但係調解
委員誤傳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傳送系爭貼圖固為被告所否認
,然縱由被告發送屬實,系爭貼圖客觀上係正面用詞及樣式
,多用於善意表現,並無敵意之表示,即便系爭貼圖對比兩
造關係意味不明,或使原告感到疑惑、莫名及不快,依一般
社會經驗及通念亦不會造成健康及其他人格權受損害,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難認有理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