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進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20號、103年度執字第3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吉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背安│有期徒刑│102年10│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0│臺中│102年│102年11│臺中地│││全駕駛│4月│月15日│102年度│地院│度中交│月28日│地院│度中交│月18日│檢103│││致交通│││速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年度執│││危險罪│││4321號││2209號│││2209號││字第│││││││││││││1111號│├─┼───┼────┼────┼────┼──┼───┼────┼──┼───┼────┼───┤│2│違背安│有期徒刑│102年9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2│臺中│102年│102年12│臺中地│││全駕駛│4月併科│17日│102年度│地院│度中交│月11日│地院│度中交│月30日│檢103│││致交通│罰金新臺││速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年度執│││危險罪│幣2萬元││3945號││1996號│││1996號││字第│││││││││││││3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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