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埔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韋俊 亦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二二號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丁智慧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