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甲○○複代理人戊○○
乙○○被告己○○複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將醫療費用之憑據重新整理一份明細送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