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王文山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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