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上 訴 人 上禾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
訴訟代理人 鐘守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係原告陳瑋以陳
俊安為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禾車
業有限公司並非原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此有上開案件民事
起訴狀、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上禾車業有限公司對該
判決無上訴權,其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爰駁回
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