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
原   告  謝欣蓉
被   告  郭松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1日上午10時0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8年4月3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
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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