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護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護字第212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相對人徐A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法定代理人徐B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相對人徐A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7日止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A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起經聲請人緊急安置,並向本院聲請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至111年9月27日止。因相對人徐A之法定代理人徐B涉及對相對人徐A猥褻乙案尚在審理中,而徐B對相對人徐A確有不當管教之實,雖於111年5月20日經開立30小時之強制性親職教育,然徐B尚未執行,評估暫無適切之照顧者,考量相對人徐A無自我照顧及保護能力,為維護相對人徐A之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7日止延長安置相對人徐A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案查詢索引卡、前案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且有聲請人指派社工員所作成之安置評估報告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徐A尚年幼,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其法定代理人徐B於社工員訪視時表示對教養相對人徐A感到束手無策,足見徐B之親職功能尚待提升,目前亦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相對人徐A,故為維護相對人徐A之最佳利益,本院認本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7日止延長安置相對人徐A3個月,與首揭法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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