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35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3583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文娟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債務人 梁賜榮 住雲林縣○○鄉○○00號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梁賜榮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基隆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