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鄭崇宏 債務人 沈若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50,347元、②93,334元,及如①附表一、②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一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150,347元1.845%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5月11日止0.1845%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1年5月11日止2.095%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0.2095%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12日止0.444%自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193,334元1.845%無0.1845%自111年4月6日起至111年6月4日止2.095%自111年6月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0.2095%自111年6月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5日止0.444%自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