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20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嫌自94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在高雄市楠梓區、高雄縣岡山鎮、橋頭鄉等處竊盜18次,並將竊盜所得當作生活費之事實,業據其坦承不諱,且被害人乙○○、甲○○等人亦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現場照片48張在卷可稽,被告涉犯常業竊盜之犯嫌確實重大。而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嗣派警拘提始於94年9月23日到案,到案後內勤檢察官當庭諭知應於同月26日向承辦檢察官報到,竟未遵期報到,復經拘提始到案,此有被告94年9月23日偵訊筆錄、拘票等件在卷可按,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被告於4個多月內即犯竊盜案件18件,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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