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葉富女被告徐榮耀被告彭千玲被告方永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叁佰捌拾貳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82元,因屬被告所用,且係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葉富女等4人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撲克牌1副及賭資382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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