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顧進昌 被告企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羋振偉 被告羋振偉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授信約定書影本所載,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