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0號
原告順吉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盧惠蕊 被告甲○○住臺北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胡堅勤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