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四三號、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九0號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三0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拾壹萬柒仟陸佰元│││一├─────────┼────────────┼─────┤││送達郵費│柒佰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總計│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