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上載有確定日期)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二罪罪質互異,所生危害不同,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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