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玖仟陸佰元│││├─────────┼────────────┼─────┤││送達郵費│壹仟叁佰捌拾貳元│不含退郵││一├─────────┼────────────┼─────┤││民事旅費│壹仟伍佰元│││├─────────┼────────────┼─────┤││複丈費│玖仟柒佰叁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貳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