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六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刑紀字第0九一0二九二三八四號函、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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