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告戊○○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 律師被告甲○○被告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
游香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八日~B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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