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五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九七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楊迺伶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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