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酉○○
(現另案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申○○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四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公司規章、詐騙教科書貳本、教戰手則貳本、NOKIA廠牌行動電話拾貳支(含晶片卡)、晶片卡陸張、刊登報紙字數費用清單肆張、收音機壹台、計算機貳台、帳冊肆本、電話記載單壹張均沒收。
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四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公司規章、詐騙教科書貳本、教戰手則貳本、NOKIA廠牌行動電話拾貳支(含晶片卡)、晶片卡陸張、刊登報紙字數費用清單肆張、收音機壹台、計算機貳台、帳冊肆本、電話記載單壹張均沒收。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四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公司規章、詐騙教科書貳本、教戰手則貳本、NOKIA廠牌行動電話拾貳支(含晶片卡)、晶片卡陸張、刊登報紙字數費用清單肆張、收音機壹台、計算機貳台、帳冊肆本、電話記載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酉○○於96年7、8月間,以每月底薪2萬元,詐騙金額每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抽3成之利潤,邀約壬○○、戊○○,參加酉○○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由壬○○向不知情之 吳耿峰 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街○○號8樓之7及臺中市○○街○○號9樓之6房屋,再由酉○○在蘋果日報等報紙上佯登「匯豐簡單貸、10-200萬內、可當日撥款」、「日盛簡單、10-300萬元內、可當日撥款、整合負債、信用瑕疵、拒絕往來戶均可貸、「永豐簡單貸」等,並留下供聯絡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均係以「 陳明輝 」名義申請,陳明輝業經檢察官另行偵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廣告,致附表所示亟需資金周轉之人,撥打該聯絡電話,再由酉○○、壬○○、戊○○在上址接聽電話,分別偽稱係匯豐、永豐、國泰、日盛等銀行李專員或廖經理、吳專員、鍾專員等,並佯稱:欲辦理貸款,須先繳交律師代辦手續費、法院公證費、預扣頭期款費用、銀行保證金云云,致附表所示之人匯款指定之帳戶內,酉○○再轉帳至不詳帳戶。嗣警期監控後,於96年11月27日17時50分,持搜索票前往上址當場扣得公司規章、詐騙教科書2本、教戰手則2本、NOKIA廠牌行動電話12支(含晶片卡)、晶片卡6張、刊登報紙字數費用清單4張、收音機1台、計算機2台、帳冊4本、電話記載單1張及詐騙所得1萬9300元等物,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本件如附表之被害人於警詢中或偵查中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對於上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並未爭執,本院審酌其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於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前揭證據方法,適為本案之證據。
二、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洵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一)各據被告酉○○、壬○○、戊○○3人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可查;(二)復有被告酉○○、 張佑昌 、戊○○自白書、詐欺記事本資料,報紙廣告及以詐止詐之封面影本,報紙廣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96.10.30新興字第109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紀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01.09渣打商銀SD字第09700271號函附 彭福龍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資料,渣打國際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行96.10.30湖口字第00000000函附帳戶 陳玄雅 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至今之資金交易往來明細,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6.10.23北市警刑大三字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行動電話:0000000000,中華電信行動96.10.23北市警刑大三字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行動電話:000000000000,和信電信96.11.15北市警刑大三字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帳戶/電話號碼分析,通訊監察案件譯文表,「M化偵查網路系統」勤務規劃調查表,基地平台地圖,現場查訪資料,現場採證照片16張,證物照片22張,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贓證物品清單、亥○○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2紙,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1紙,萬泰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明細各1紙,報紙廣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96.10.30新興字第109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紀錄,渣打國際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行
96.10.30湖口字第00000000函附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至今之資金交易往來明細,卯○○警察局陳報單,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資料查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7紙,匯款人收執1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紙,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巳○○郵局存款明細,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紙,被害人癸○○個人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存簿明細,手寫被吳專員所騙取之款項:台北富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97.01.24北富銀敦字第00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被害人 陳啟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陳報單,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5紙,報紙廣告,被害人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甲○○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5紙、存款明細、報紙廣告,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3紙、國泰世華商銀匯出匯款回條1張、中國信託商銀存入憑證5紙、中國信託交易明細3紙、華南商銀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副根3紙、國泰世華商銀存款存根2紙,被害人 黃家鈴 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紙廣告、華南商銀匯款回條聯1張、華南商銀活期性存存款憑條副根5紙,被害人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察局陳報單、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渣打國際商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副通知書及收執聯、報紙廣告,被害人丑○○警察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報紙廣告、台中商銀入戶電匯通知單1紙、台中商銀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1紙,被害人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1張、匯款申請書1張,被害人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商銀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報紙廣告,被害人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基本資料、警察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銀匯出匯款回條1紙及存款存根3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被害人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土地銀行交易明細1紙、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1紙、中國信託交易明細2紙、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6紙,被害人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被害人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聯邦銀行存款憑條3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4紙、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被害人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察局陳報單、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聯邦銀行存款憑條3紙,被害人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存款憑條2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被害人 齊菁芬 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3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被害人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資料、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被害人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銀行存褶存款存入存根1紙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紙,被害人 戴薏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2紙,被害人 林吟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陳報單、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紙廣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收執聯1紙;被害人 林聞源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2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1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被害人 俞清洲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申請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被害人 洪國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呈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及詐騙斷話簡便格式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3紙,被害人 黃學彥 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員警工作記錄簿、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2紙、台北富邦銀行存褶類存款存入存根,被害人 葉芙瓔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2紙,被害人 李永祺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 賴麗娟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被害人 郭憶慧 郵政國內匯款單2紙,被害人 黃沛檥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被害人 黃郁絨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被害人 周恩婕 渣打國際商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副通知書1紙及收執聯1紙,被害人 蔡鎮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 王奇敏 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2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被害人 劉宥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銀匯出匯款回條1紙及存款存根1紙,被害人 江玉如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被害人 王建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 彭勝源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報紙廣告,被害人 廖碧鈴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廖碧鈴遭詐騙匯款一覽表、國泰世華商銀存款存根,各附在偵查卷宗可證;(三)起訴意雖稱被告酉○○與綽號「黑狗」之男子共組詐騙集團等語,惟被告壬○○、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供承向被告 賴榮昌 領薪,且從未見聞綽號「黑狗」之男子等語,有本院審判筆錄可參,足認到庭公訴之檢察官訴稱並無「黑狗」其人,純係被告酉○○所為諉責之詞,並圖以隱匿其犯罪所得等語,可以採信,自應認定本件並非有綽號「黑狗」之男子另行取得詐騙款項,而被告酉○○即為該詐騙集團之主謀等事實無訛。被告3人犯罪事證明確,其犯行各堪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3人所為共同詐取他人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3人所犯各罪,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依共同正犯論處,並各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酉○○為圖取暴利,竟自組詐欺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財物,事後雖已自白犯行,惟仍推稱其犯罪所得均為綽號「黑狗」之成年男子所獲,足認其悔意不深,而被告壬○○、戊○○2人,雖均造成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惟均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犯行,且其所參與本件犯罪情節不若被告酉○○之深,乃未從重量刑,及被告3人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壬○○以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戊○○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綜核前開情形,認為被告壬○○、戊○○2人,均知警惕,確有悔意,乃認該2人部分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就被告壬○○、戊○○部分,各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三、至於扣案如主文所示沒收之物,均係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著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被害人時間金額備註亥○○96.0000000卯○○96.00000000巳○○96.0000000癸○○96.00000000陳啟振96.0000000辰○○96.098750甲○○96.00000000未○○96.000000000黃家鈴96.00000000寅○○96.0000000丑○○96.10~0000000天○○96.0000000己○○96.0000000辛○○96.00000000戌○○96.00000000庚○○96.00000000丁○○96.00000000丙○○96.0000000子○○96.0000000齊菁芬96.00000000乙○○96.00000000午○○96.0000000戴薏馨95.0000000林吟風96.0000000林聞源96.00000000俞清洲96.00000000洪國華96.00000000黃學彥96.0000000葉芙瓔96.0000000李永祺96.0000000賴麗娟96.115000郭憶慧96.0000000黃沛檥96.0000000黃郁絨96.0000000周恩婕96.0000000蔡鎮謙96.103150王奇敏95.0000000劉宥均95.0000000江玉如96.00000000王建仁96.0000000彭勝源96.0000000廖碧鈴95.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