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清富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審救字第七七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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